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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发改[2013]16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8-23 | 生效日期:2013-07-10 |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规定,自2013年7月10日起统一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联动调整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上调幅度,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39元/立方米。其中,工商业用气调整为3.23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2.67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2.62元/立方米,车用气调整为5.12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用户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继续执行居民价格。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继续推行季节性差别气价政策。各燃气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的价格,可在分类销售气价基础上向下浮动,具体范围和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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