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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信委关于切实做好本市沪V标准汽油置换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经信运[2013]4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8-26 | 生效日期:2013-08-26 |
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定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沪V汽油标准。为确保本市新标准汽油置换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新标准成品油置换工作仅限汽油,但总体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考虑置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按照工作预案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置换工作指挥到位、措施到位。
二、按照时间节点,全力推进相关工作。本市成品油生产企业应于9月1日起供应合格的沪V标准汽油。内环内加油站应于9月1日起购进沪V标准汽油,陆续完成沪V标准汽油置换工作;内环以外加油站应于10月1日起购进沪V标准汽油,陆续完成沪V标准汽油置换工作;12月1日起,各加油站内销售汽油应全部达到沪V标准。沪V标准汽油置换的范围主要是为道路机动车辆添加汽油的加油网点。各单位要对照全市置换工作的时间节点,制订出本单位的生产和供应计划。
三、保供优先,协调做好资源供应各环节的衔接工作。成品油生产企业要稳步做好生产工艺参数的调整,向总部落实好沪V标准油品计划并组织好生产;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建立油品协调供应机制,及时反映市场供应状况,加强资源保供力度,特别是社会加油站要进一步加强与炼油企业的资源对接,严格把控油品来源,保证油品供应质量。
四、做好公告解释,确保加油站平稳运行。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在油品置换前向市民公告置换工作时间,在加油站加油枪口端检验油品质量达到沪V标准后即可更换油品标识。主要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利用现有服务热线和网络,及时解答市民各种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我委将会同市质量技监、工商、物价、环保、公安、税务等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新标准实施的严肃性,坚决打击并依法查处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无证无照、向道路机动车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油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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