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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玉政发[2013]3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8-26 | 生效日期:2013-08-2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我市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市的战略决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林业生态建设的关系,严格保护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林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林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林业发展的基础,在保障木材及林产品供给、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它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为确保我市2015年实现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增长双达标,加快建成生态文明示范市、林业强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增强我市生态优美这一核心竞争力,扩大我市生态环境容量,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为契机,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但是,有的地方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擅自采矿采石等违法侵占林地、改变用途或毁坏林地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保护林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近期利益与长期效益的关系、局部利益与发展大局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林地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更不能做急功近利、损害全局和对未来不利的事情。
二、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林地保护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政策,依法保护管理林地资源;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林地;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方针,依法管理和科学使用林地,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生态保障。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桂发〔2010〕4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林业强区的决定》(桂发〔2010〕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绿满八桂”造林绿化工程的意见》(桂政发〔2010〕26号)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与玉林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玉林市“十二五”期间林业生态保护和管理目标责任状》,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市林业、监察等部门要对各县(市、区)执行责任状的情况进行督查。
要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各级人民政府在保障经济建设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对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项目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各类项目工程依法建设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统筹兼顾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在工作中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项目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各类工程项目依法使用林地。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修改城市、镇、乡、村庄规划时,加强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横向对接,充分发挥林业生态引领作用。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要及时会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用地选址选线工作,避让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不占或少占林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探矿权、采矿权证书时,要抄送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确需占用到林地的,在建设用地报批前,督促用地单位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对批次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国土部门应当告之用地单位,用地单位须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发改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审查时,对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邀请自治区主管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国家林地管理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发改部门要将相关文件抄送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依法管理,严格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认真履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职责。凡涉及到重大项目建设要按照“提前介入,监管前置,重心下移,加强协调,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要求,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对需报自治区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受理后要保持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协调和报批服务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新政策,积极研究,主动探索,合理运用,及时规范和解决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加强对使用林地项目建设单位的指导力度,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批的内容,对项目建设进行跟踪检查,防止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相关手续后随意施工。对少批多用、擅自改址、骗取批准等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要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和监管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占用征收林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林地资源安全
要从源头加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力度,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好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作用,对非法使用林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确保林地资源安全。要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占用征收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对已发生的违法占用林地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确需使用林地的,要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责令依法限期补办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森林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工作职责的要求,对各类非法占用林地案件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遏制和打击各类非法毁林占地的违法活动。要严格界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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