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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委会[2013]31号 | 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文日期:2013-08-26 | 生效日期:2013-08-30 |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褐煤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取消褐煤(税号:27021000、2702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3%的最惠国税率。
二、取消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但不超过45吨的客运飞机(税号:ex88024010)的1%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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