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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9-03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提高煤与瓦斯防突措施实施的能力、控制准确性和效果可靠性,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8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贝斯特bst3344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4463156。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jzqyj@163.com。

  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尽管近几年煤矿安全总体形势持续好转,但今年以来重特大事故不断。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根据总局、煤矿安监局的工作安排,我们组织开展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防突规定》)的修订工作。在经多次研讨、征求专家意见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本修订送审稿,现提请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煤与瓦斯突出是最严重的煤矿灾害,由于影响因素多、机理复杂、防治技术要求高,因而其防治也最为困难。在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基础上修订完成,并于2009年发布实施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对于全国煤矿的防突工作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全国煤矿的防突技术体系更为完善,防突技术水平大幅度提升。
  但随着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深化;相关法规的相继出台;经过整顿、关闭、整合后,煤矿构成的变化;相关技术进一步发展等对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宏观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对《防突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
  (一)进一步强化区域防突措施的作用。区域防突措施是防突的根本性措施,应该作为全国防突工作的主要措施。虽然考虑到受技术水平的限制,我国的区域防突技术还不能做到对突出煤层的全面、准确覆盖,因而,还需要在个别或局部区域用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进行补充,但加大区域防突措施作用的趋势必须进一步强化。与此同时加大对区域防突措施各项技术的研究,提高区域防突措施实施的能力和控制准确性、效果可靠性,使本规定的要求得到技术支撑。
  (二)既反映技术发展,又考虑煤矿实际条件。新技术能够带动生产进步和安全面貌的改变。比如,当前煤矿信息化水平普遍提高,在突出的预测、安全防护手段等方面,就应充分利用好这一条件。而与此同时,在穿层钻孔施工方面的技术发展就不够快,面对区域防突的要求越来越高,应该从改变工艺过程的角度来实现区域防突的较高要求。
  (三)进一步从严管理。技术和管理是实现防突的两个重要环节。再好的技术方法也需要人去实施,而实施中的效果就需要用管理的方式去保证。

  三、修订的主要过程
  (一)修订过程中多次研讨和多方听取意见
  2012年12月12日在泰安举办的总工程师培训班期间,王树鹤副局长邀请参会的贵州、重庆、湖南、安徽、山西等煤监局领导,四川、重庆、河南、安徽、贵州、山西等省主要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等,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科技装备司有关人员、修订技术支持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的专家等,一起就《防突规定》实施中的问题、修改意见和建议等进行了座谈。会上就防突规定的主要修订方向提出了建议。
  2013年3月21日,国家煤监局组织的全国重点企业防突工作座谈会上,修订小组等又听取了有关企业领导和科研院校专家对于《防突规定》修订的意见,专家们普遍认为,《防突规定》的主要技术方法是没问题的,但应加强实施的管理。
  在形成了修订初稿后,王树鹤副局长在2013年5月14日就修订初稿征求各领域专家、技术领导的意见,参加的贵州、江西煤监局的主管领导和重庆、湖南、安徽、山西省主要煤矿企业的总工程师及中国矿业大学、中煤科工集团沈阳研究院的专家及修订技术依托单位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的专家等,对起草的修订稿进行了和修改。
  (二)修订稿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再次完善
  修订稿于2013年7月1日在国家煤监局网站进行了公布,在一个半月内,收到了包括省级煤监局、地方煤炭管理部门、科研院校、主要煤炭企业和个人在内的54份意见和建议,修订小组全部阅读并逐条进行了采纳和处理。
  此后,根据网上征求的意见,修订小组从8月1日到20日再次对修订稿进行科学、认真地修改,形成了本次送审稿。

  四、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共修改了14条,主要情况如下:
  (一)随着对防突安全要求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应进一步强化和加大区域防突措施的应用力度。为此,本次修改删除了对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一些指导性的要求内容,改为突出煤层必须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且有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第六条)
  (二)突出事故的发生一般都非常突然,煤矿技术管理人员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发生了什么事故,不能及时、果断地采取停电、撤人等措施,以致常常继发瓦斯爆炸,造成事故的扩大。但实际上突出事故中瓦斯涌出的变化、传播是有明显特点的,利用监控系统分析对比各点的瓦斯浓度变化就能及时判断出突出事故的发生,再结合通风网络结算甚至能判断突出气体的后期运移路径,及时预测灾害的波及范围,这就对就在和应急处置提供了及时、关键的参考依据。目前已有科研单位研发出了相关技术,为此,本次修订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备这样的功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此外,突出后另一个灾害扩大的可能是串联通风。原文文没有禁止突出煤层与非突出煤层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也没禁止揭煤工作面的串联通风。本次修订对禁止串联通风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三)由于突出事故发生后留给工人做出正确反应进行自救的时间很短,要求煤矿工人应对突出事故训练有素才能更好地自救。但实际事故中很多煤矿工人对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没有意识,以致很多现场的安全设施没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修订中增加了新的工作地点都要进行逃生、救援演习的要求,以便让工人知道安全设施的位置、作用以及发生突出事故时应如何正确应对。此外,考虑到工作面的工人不能做到完全固定,因而还要求以后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逃生演习,以便让后来的工人也能掌握本地点的安全设施情况。(第二十七条)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技术复杂程度最高的工作之一,要求有一支懂专业、高素质的技术、管理和施工队伍,而很多小矿井发生突出都与缺乏掌握防突技术的人员有关。为此,增加对突出矿井的技术、管理人员基本素质的要求,主要包括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等。(第三十二条第三、四款)
  (五)合理的采掘部署是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的重要条件。为实施好区域防突措施,也应要求突出矿井的采掘部署符合防突的需要。开采顺序对采用保护层这一最优的防突措施至关重要,巷道布置得好则能更好的实施瓦斯抽采,不同的采煤方法也会对突出因素有不同的影响,而处理好采掘接替将为瓦斯治理提供充分的时间。因而,本次修订更强调了突出矿井以防突为主要目标来确定和调整采掘部署。(第四十条)
  (六)不同的地质单元内瓦斯赋存的特点、规律也会不同,《防突规定》要求对不同地质单元必须单独进行参数测定和区域预测。但在有关文献中对地质单元含义的叙述也不尽一致,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特对“地质单元”的概念进行了简短的叙述。(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七)鉴于我国还没能广泛实施随钻测量技术,施工深钻孔的深度、实际位置等难以确知和检查,以致可能出现某些区域未能被钻孔有效覆盖而发生突出。对于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由于掘进与预抽时间的矛盾更为直接,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为此本次修订不再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第四十五条)
  (八)鉴于缓倾斜煤层石门揭煤的下部钻孔长度大、倾角小,一次施工完所有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的确有困难,以致于难施工的那部分钻孔质量常常达不到设计要求,有的甚至作假,影响安全。为此,修改为可分阶段施工石门揭煤区域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同时,对分阶段实施的钻孔控制范围、效果检验等进行了严格要求,以确保区域防突效果。(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九)在《防突规定》颁布后,新制定的《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对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过程中又进行了修改,要求间接计算和直接测定的残余瓦斯含量指标都降低到临界值以下才能认为措施达到了要求。本次《防突规定》修改为与之相一致,便于煤矿执行。(第五十二条)
  (十)鉴于预抽区段和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原规定对于垂直采面推进方向的措施效果检验点布置偏少,尤其对于施工管理较差的煤矿不能较好的反映实际效果。为此,增加了垂直采面推进方向上的检验测试点数量,由原来区段或回采区域宽度小于120m的至少一个点,大于120m 的至少了两个点,增加到区段或回采区域宽度小于100m的至少两个点,大于100m 的至少3个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另外,与第四十九条中允许分阶段施工石门揭煤工作面的区域防突措施钻孔相对应,本条修改为当分阶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钻孔时也可以分阶段进行措施效果检验,但要求每阶段最少的检验孔数量不少于3个,且对某些情况还增加了石门下方的检验钻孔,以便保证区域防突效果。(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十一)煤体内的突出危险性总要向外泄漏某些信息,而工作面的瓦斯涌出变化就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煤层瓦斯含量、构造破坏、地应力的信息。近年,根据瓦斯涌出动态作为辅助指标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一些研究成果在一些突出矿区得到了应用,弥补了传统的钻孔法预测技术不能连续监测危险性的不足,二者结合使用的效果非常明显。而原《防突规定》中对于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也规定为每10~50m至少进行两次预测,如果中间发生变化就会无法及时做出反应。所以,本次修订增加监测、分析瓦斯涌出量变化的要求,提高突出预测的及时性、准确性。(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此外,鉴于物探技术的进步,本次修改为优先采用物探技术对前方构造进行探测。(第五十七条第五款)
  (十二)鉴于煤矿往往重视在揭煤前的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实施,而不清楚在揭开煤层后穿过煤层之前的掘进期间(俗称“过门槛”或“过煤门”)仍然处于很高的突出危险状态,以致大多只顾掘进,忽略了对穿煤期间防突措施,以致发生突出。为此,在修订条文中更强调和明确了在穿过煤层期间应检查工作面四周的区域措施控制范围,并进行区域验证等。(第六十五条)
  (十三)鉴于各煤矿掘进工作面条件差别大,不同的作业时反向风门是开还是关更有利于安全也不完全一致,因而,本次修改仅要求工作面爆破和无人作业时必须关闭,其他时间则由煤矿根据本工作面的通风系统、作业内容自行决定风门的状态。(第一百零三条)
  (十四)防突措施的实施工程量大、技术要求高。但实际生产中的施工人员有的为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或贪图省事而弄虚作假,煤矿管理人员如果再监督、管理不力,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近几年因施工人员弄虚作假导致的突出事故屡见不鲜。为此,特别增加了对防突措施弄虚作假的行为加重处罚的内容。(第一百二十一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网上征求意见后修订稿

  第六条 突出煤层必须按本规定的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有突出危险的区域且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该区域外的巷道或地面向该区域煤层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经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严禁突出煤层的任何采掘工作面以及到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的采掘工作面之间或与其他采掘工作面进行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有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具有及时判断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突出事故的发生及其可能波及范围的功能;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七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进行一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3个月进行一次逃生演习。

  第三十二条 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及培训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熟知防突基本知识和本岗位相关防突的规章制度。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应设置至少2名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职防突技术人员,设置至少1名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负责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人员。煤矿负责防突的职能部门、防突作业区(队)的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具有采矿或安全工程(煤矿)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突出矿井的突出预测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专职防突技术人员和突出预测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
  (四)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本矿井工作经历或3年以上突出矿井工作经历。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并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四十条 突出矿井必须研究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更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的煤层首次作为保护层开采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 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二)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特征、地质构造条件、突出分布的规律和对预测区域煤层地质构造的探测、预测结果,采用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当突出点及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分布与构造带有直接关系时,则该构造的延伸位置及其两侧一定范围的煤层为突出危险区;否则,在同一地质单元(位于大型断层的同一盘或大型褶曲的同一翼,且赋存条件、煤质、构造特征等相近的煤层区域)内,突出点和具有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为突出危险区(如图1);
  ……

  第四十五条 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应在合理进行采掘部署的基础上实施。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井下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
  对突出危险区可综合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顺序结合实际条件选取。

  第四十九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巷道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块段的全部回采区域煤层;
  (四)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掘进前方的巷道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设计布置的钻孔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阶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但每阶段都应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15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符合控制范围的要求;
  (五)当采掘工作面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前方到突出危险区的距离不得小于20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瓦斯钻孔应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范围内的煤层(均为法向距离);
  (七)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整个预抽区域,有条件的矿井应采用钻孔深度和轨迹测定技术。

  第五十二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时,应首先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判断,达到了要求后再根据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五十五条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及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或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0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
  (二)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
  (三)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
  当分阶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后的各阶段都必须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且每阶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3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时或分阶段对实施的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至少增加一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方的检验测试点;
  (四)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瓦斯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十七条 对石门揭煤区域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应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二)工作面每推进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采取了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等宜取较小值)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应监测、分析煤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动态变化,在瓦斯涌出异常的区域应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五)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采用物探技术超前探测前方地质构造,或者至少施工1个超前距不小于15m的钻孔探测前方地质构造、观察突出预兆。

  第六十五条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仍应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穿过煤层并进入顶(底)板5m 以上,并且始终保持工作面四周有足够的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和前方的超前距。
  揭煤巷道全部或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区域验证,并且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一个区域验证钻孔。当验证有危险时应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工作面爆破或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一百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未达到要求,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实施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加倍处罚。  


附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对照表.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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