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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下放部分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商审批[2013]2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9-03 生效日期:2013-09-03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8月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将部分外商投资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至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事项
  经本次调整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后,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权限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中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由本单位批准设立的企业的变更事项审批(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其中:单次增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审批事项应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审批,主要包括:
  1、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
  2、企业权力机构变更;
  3、企业法定期限内的经营期限变更;
  4、股东股权质押;
  5、企业注册资本延期到位;
  6、其他不涉及批准证书记载事项变化的公司合同章程其他条款的变更。

  二、切实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
  (一)按国家专项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应由省商务厅批准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进行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批。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及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办理。
  (三)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审批,提高外资审批工作水平。要注意合理引导外资投向,加强对投资者履行合同章程义务、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运营情况的监管,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方式,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运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反映。

  特此通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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