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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稿)意见

  内容分类: 其他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3-09-11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3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正式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试点工作。为了扶持转售企业发展,结合目前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情况,我部商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截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4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
  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liuliwen@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移动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于2013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正式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试点工作,获得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企业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消费者。为扶持转售企业发展,鼓励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当前电信市场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转售企业在试点期间经营的移动本地、长途、漫游通话、短信、彩信和数据等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转售企业取消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限制。

  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规范企业价格行为。转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资费管理政策,做好电信资费备案及网上公示等相关工作。同时,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要加强自律,健立健全电信资费制度,制定资费方案时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提高资费透明度,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电信市场运行、转售企业发展等情况的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1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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