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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地税发[2013]15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08-08 生效日期:2013-08-0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8月1日我省已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为使试点有序、平稳运行,现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的启动实施时间指税款所属时期。即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含)起提供的营改增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8月1日之前提供的营改增应税服务,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日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已缴纳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报原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欠缴的营业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具体规定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执行。


  五、因税收检查等原因,发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3年8月1日之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存在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涉及需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具体规定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发票衔接问题的公告》执行。

  六、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向原地税机关申请补开发票或重新开具营业税发票事宜进行专岗管理,严格核实涉及业务完税情况,避免税款流失。办税服务厅营改增政策咨询辅导岗要有税政部门人员参与,要安排正式税务人员担任咨询员。

  七、各单位要继续组织营改增相关政策学习,务必使税务人员熟练掌握、正确执行政策。

  八、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对营改增纳税人地方税收的征管职责。试行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依法征管工作。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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