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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3-09-16 生效日期:2013-09-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精神,现就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审批事项。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有关事宜。

  三、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首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套印);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再次办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印制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适用于发票专用章印模改变的情况);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印制发票的有关手续。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和保管发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登记表.zip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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