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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13]6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9-11 | 生效日期:2013-09-11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的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12]80号)、《关于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飞镖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要求东莞市国税局配合其追缴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报告》(东国税发[2013]26号)收悉。
经我局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466号,见附件)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相关税款应当直接退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具体请按税总函[2013]466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 税务总局批复.rar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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