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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财税[2011]94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1-11-18 | 生效日期:2011-11-01 |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各市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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