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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国税函[2013]6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9-11 | 生效日期:2013-09-11 |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珠国税发[2013]9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珠海市红湖消声器有限公司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出口的货物,截至2012年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未能按期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管理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四条、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的出口退税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及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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