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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9-03 | 生效日期:2013-10-03 |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第一条 本公告征收对象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第二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企业税后利润的40%作为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如下:
1.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2.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第三条 个人投资者应纳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所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并按月申报缴纳。
第四条 核定征收企业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对《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切实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发现对帐制不健全的纳税人以及连续盈利、但账面长期不分配红利的企业,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真实的分配情况,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为公平税负,规范此类企业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促进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并在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制定了《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在政策方面并未突破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只是为方便基层管理,在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制定相关征管措施的情况下,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的核定及征收方法进行了明确,以便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规范个人投资者这一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应收尽收。
三、《公告》中“税后利润”的确定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答:因为企业帐制不健全,对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税后利润”的计算方法,以应税所得率推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更接近企业的利润总额,再减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的“税后利润”,这更能体现企业的真实“税后利润”,也符合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
对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除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帐制不健全且收入和成本不能正确核算的情况下,这样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更接近于企业的利润总额,也使税务部门在核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具有执行上的前后衔接和统一性,根据企业财务核算方法,以应纳税所得额减去企业所得税额作为企业“税后利润”,有利于征纳双方的认可和操作。
四、为什么以“税后利润”40%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答: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征收股息、红利项目个人所得税,是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在政策规定的幅度以内相对较低的原则执行。具体考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如企业不能提供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的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可视作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这样,企业税后利润的80%是可用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在充分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认真测算,以“税后利润”40%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比较合适的。
媒体观察:股息红利个税可能“变脸”
如果你是某股份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你的企业目前又是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以后你所缴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很可能会发生变化。
税额 假定企业税后利润的40%分配给股东
昨日,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地税部门获悉,郑州市地税局已于9月初下发《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简称《公告》),并宣布于10月3日起实施。
《公告》要“加强管理”的对象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之个人投资者,或者叫做自然人股东。
《公告》称,这部分个人投资者分配到的利润,应缴纳个税。
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以企业税后利润的40%作为企业向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20%的税率征收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换句话说,如果股东正好全部都是个人投资者的话,企业应将税后利润的8%拿出来为他们缴个税。
计算 有两种计税方法
根据这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对自然人股东个税的计算方法分为两种。
一种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应税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另一种是采用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税率-核定的企业所得税额)×40%×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20%。
郑州市地税局同时强调,如果股东实际应缴的个税超过税局核定扣缴的个税时,企业应及时向税局申报调整。
解释 为什么是40%
为什么要设定税后利润的40%可分配给股东?这个比例是不是太高?
郑州市地税局对此的解读是,此举是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外省、市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在政策规定的幅度以内相对较低的原则执行。
郑州市地税局称,根据政策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的80%是可以用于向投资者分配的。其依据,是我国的公司法。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如企业不能提供符合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的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可视作企业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
据此,郑州市地税局认为,“企业税后利润的80%是可以用于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通过认真测算,以税后利润的40%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比较合适的。”
起因 有些企业连续盈利但账面长期不见分红
为何突然要加强对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对于该项举措出台的起因,郑州市地税局如是介绍: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发现对账制不健全的纳税人以及连续盈利但账面长期不分配红利的企业,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真实的分配情况,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于是,在此次加强管理的举措中规定,今年9月15日前,工商部门应向地税部门提供2012年度及2013年前7个月所管辖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自明年起,工商部门每年分四次向地税部门提供这些信息。
背景 工薪族是个税申报的主角
历史数据显示,自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以来,每年申报者最多的都是工薪阶层。
2008年,郑州市工资薪金类申报者在所有申报者中占59%。2009年,工资薪金类申报者占总申报人数的84%。今年,尽管有个税起征点调高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但申报中工薪阶层依然是主角,占申报总人数的83.14%。
另据统计,在自主申报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在所有申报项目中排名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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