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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3]6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3-09-23 | 生效日期:2013-10-0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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