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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地税联[2008]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8-04-07 生效日期:2008-04-07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做到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应实行核定征收。确保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管户的同类企业所得税负基本一致,为相关企业创造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我省建筑业应税所得率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7]12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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