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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9-22 | 生效日期:2013-09-22 |
一、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条件和具体标准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规模和发票年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和业务特点,申请印制带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发票年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是:通用机打发票年使用量在2万份以上、通用手工发票1万份以上、或通用定额发票2万份以上
二、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程序
符合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向市(县)局纳税服务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市局纳税服务局受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至市局征管科技科,由市局征管科技科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核准后安排印制、进行公告;三县局纳税服务中心受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至三县局征管科技科审核,由三县局征管科技科上报市局征管科技科按规定安排印制并进行公告。
以上事项在纳税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
纳税人在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条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普通发票领购簿》;
(4)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5)发票专用章印模;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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