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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决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地税发[2013]5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7-11 | 生效日期:2013-07-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地税部门实施的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两项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激发经济内在活力。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好《决定》的重要意义,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抓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
(一)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尊重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和纳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二)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发票印制事项,同时积极引导纳税人合理使用发票。
1.已经批准印制的冠名发票可继续保留。各地在《决定》公布前,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经批准印制的冠名发票,纳税人愿意保留的,可继续予以保留。
2.办理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程序。符合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地税机关上报至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确认后安排印制、进行公告。以上事项应当在纳税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具体程序由各市地税局自行确定。
3.公告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条件、程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内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申请印制冠名发票企业的条件,同时要求各地应当明确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具体标准。各地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等,及时公告以上印制冠名发票的条件、具体标准和程序。对所有《决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印制、《决定》公布后确认安排印制的冠名发票,各市地税局、省局直属局要及时对外公告。
4.引导纳税人使用地税部门通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应当由纳税人自行与印制企业结算印制费用。为帮助纳税人节约成本,地税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通用发票。
三、认真开展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内容。在确保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的同时,耐心细致地做好咨询、解释工作。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重要问题及时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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