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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1-10-26 | 生效日期:2011-10-26 |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11]299号)文件规定,为便于征管单位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二、对于既有应税房产,又有免税房产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
1、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2、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三、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进行土地开发的,以土地开发成本费用计入房产原值。
四、容积率依据规划部门确定;规划部门未确定的,容积率按如下公式计算: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宗地总面积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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