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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土地权属转移过户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2-06-18 生效日期:2012-06-18
 

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吸收合并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中,将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权属(房屋未办权属证)转移过户给你公司,向我局申请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印花税的《申请书》收悉。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厦财企[2003]138号)、《关于同意厦门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批复》(厦经企[2003]361号)、《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关于同意并购设立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等事项的批复》(厦外资审[2003]645号)和《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及部份子公司资产重组暨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承继协议书》、《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与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并协议书》、《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及部份子公司资产重组暨股权转让协议书》等文件内容表明:

  1.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由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投资100%;

  2.二○○三年六月一日为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与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组合并基准日。合并后,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作为存续公司继续存在;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给予注销,其所有业务、资产、债务全部由厦门通士达有限公司承接和享有。对你公司提出的贵公司与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并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印花税申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规定,对你公司吸收合并重组行为,其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权属(房屋未办权属证)转移过户给你公司,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你公司吸收合并重组行为,其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权属(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件)转移过户给你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文件规定,对你公司吸收合并重组行为,其厦门通士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权属转移过户给你公司,不征契税。

  四、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规定,对你公司在企业改制中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此复。

厦门市同安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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