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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办税服务厅互设国地税窗口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函[2013]48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8-14 | 生效日期:2013-08-14 |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屯昌县、临高县、乐东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营改增”工作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要求,加快我省国地税合作进程,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省局正与省国税局联系在全省国地税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具体事宜。
根据省局领导指示,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市、县、区局要抓紧与当地国税局联系,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在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工作,暂不具备互设窗口条件的地区应争取当地国税局支持,在国税办税服务厅先设立地税窗口,9月5日前将互设窗口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路径:FTP://纳税服务处/丘欣易/国地税办税合作)。
同时,要做好国地税互设窗口的宣传解释,让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确保办税服务厅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尤其是要确保“营改增”后各税费的征收。各办税服务厅要平等对待本局工作人员和派驻人员,执行统一的工作纪律,实行统一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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