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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网吧行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地税函[2013]7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9-29 | 生效日期:2013-10-01 |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的规定,现对网吧行业适用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网吧行业归属于娱乐业,网吧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20%。
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应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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