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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网络发票运营商收费后相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8-23 | 生效日期:2013-08-23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局通过三大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从2012年11月起,建立并推广了网络发票平台。就运营商的收费问题,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我局的请示作了《关于网络发票运营商收费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435号),明确“关于运营商在正常网络运行费之外另外收取25元/月虚拟专网服务费,属国家税务总局与网络运营商签署的《金税三期工程网络发票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明令禁止的行为”,要求我局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
对此,我局态度坚决,不折不扣地执行,从8月1日起停止三大运营商此项收费。现将停止收费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局于8月1日开通了免费使用的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新增纳税人请在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办理普通发票开票系统注册手续。
二、已开通使用上述三大运营商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其网络发票平台(不收费),或者重新选择使用我局的免费普通发票开票系统。
三、纳税人如发现上述三大运营商有违规收费行为,可及时向我局投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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