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贝斯特bst3344_集团官网

服务热线:贝斯特bst3344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税[2013]2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09-29 生效日期:2013-09-29
 

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账务核销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比照《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9]017号)的规定办理,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贝斯特bst3344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贝斯特bst3344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