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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地税发[2013]19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0-11 | 生效日期:2013-10-11 |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8月30日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9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琼办发[2013]33号文件印发施行。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解决。
海南省关于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进一步规范接待费用报销行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接待费用是指接待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公款报销接待费用,适用本规定。
对接待外宾及宗教界人士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坚持客观真实、合理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在预算中单独列示接待费用,严格控制接待支出预算,确保接待费用只减不增。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制度,先审批、后接待。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被接待单位来函或来电等,如实填写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写明接待事由、时间、接待对象单位、姓名、级别、联系人电话、接待陪餐人员、行程安排及用餐、住宿标准和接待用车安排计划等内容,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应当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
公款接待住宿应当安排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和出差定点饭店;公款接待租车由各单位自行定点租用。
第七条 严格公款报销接待费用财务审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应当附被接待单位来函或来电记录、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审批单和发票。报销凭据应当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和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公款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算制度,各单位应当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报销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受理。各级会计管理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一)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接待费用。
(二)不准向下属单位或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摊派接待费用。
(三)不准将领导干部私人的接待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用公款报销。
(四)不准通过虚拟会议通知、虚造会议预算等方式,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五)不准以总结会、表彰会、研讨会、座谈会、招商会等名义,变相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六)不准借会议、培训、招商、参展、考察等名义变相旅游,并用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七)不准拆分或合并结算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八)不准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开支接待费用。
(九)不准以误餐费、夜餐费等名义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十)不准用虚假发票等其他违规方式公款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季通过本单位公告栏、内部网站等平台公示公款报销接待费用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公款接待的批次、单位、人数、经费总额等,每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款报销接待费用的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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