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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菲特”台风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0-17 | 生效日期:2013-10-17 |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
今年国庆期间,我省遭遇了我国大陆最强的秋季台风“菲特”,全省日面雨量和8座城市面雨量超过历史记录,鳌江、甬江、杭嘉湖东部平原发生超历史最高水位的洪水,全省灾害损失特别大,恢复任务特别重。在抗击台风“菲特”过程中,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迅速投入抗灾救灾工作中,为灾区群众和企业及时提供有效服务,以实际行动支持抗灾救灾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菲特”台风灾后重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帮助受灾群众和企业做好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灾后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地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服务大局,服务纳税人,及时帮助解决灾后重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发挥地税职能作用,及时抓好各项灾后重建税费政策的落实,帮扶纳税人共渡难关
(一)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利用12366纳税咨询热线、网络、报刊、公告栏等媒介,广泛宣传各项灾后重建税费政策,让纳税人及时、充分了解各项政策的享受条件、报送资料及操作流程,对损失严重的纳税人积极开展一对一上门辅导。对受灾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与灾情相关涉税事项,要提供快速通道,特事特办。
(二)积极组织地税干部深入开展纳税人受灾情况调查,摸清损失情况,力争掌握资产损失第一手资料,为运用灾后重建税费政策帮助受灾纳税人渡过难关打下扎实基础。
(三)及时落实各项灾后重建税费政策。
1. 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按规定在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因台风、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3.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支付给受灾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因台风、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可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5.对因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报经地税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6.对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可给予适当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
7.对因洪涝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四)为帮助受灾纳税人搞好生产自救,渡过难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受灾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实际受灾情况调减定额。
三、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地税干部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去,以实际行动关心受灾群众和企业的生产生活,主动帮助解决困难,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增强灾区群众和企业依靠自己力量重建家园、恢复生产的信心和决心。全省各级地税系统要大力宣传抗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及“闪光言行”,鼓舞斗志,振奋精神,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做出地税部门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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