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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法[2013]6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0-11 | 生效日期:2013-10-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帐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十条“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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