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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王宝红涉税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6-19 | 生效日期:2013-06-19 |
大东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王宝红涉税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沈大东国税发〔2013〕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王宝红系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对其处理的程序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如发现王宝红办理税务登记后仍有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
此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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