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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实施工贸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厦地税函[2013]8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0-23 | 生效日期:2013-10-23 |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贸局、发改委,各国土房产分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闽政发明电[2013]3号文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优惠政策延长至2013年年底。为落实好该项优惠政策,结合上半年申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金申报时限
1.纳税人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7-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若企业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若企业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请于2014年2月份向受理部门申请。
2.纳税人申请所属期限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奖励金的,以及未及时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奖励金需要补充申报的,均应在2013年11月15日前向受理部门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简易申报程序
(一)适用条件
1.已申请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的,且经审核认定符合《关于落实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实施意见》(厦财预[2013]26号)奖励条件的企业;
2. 纳税人申报其他所属期限奖励金所对应的土地、房产,与申报所属期限为2013年1-6月的所对应的土地、房产相比,未再新增其他土地、房产。
(二)申报材料
符合简易申报程序的企业在申报奖励金时应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并在右上角标注“简易程序”字样。《申请表》应按照年度纳税所属期限分别填报,一个年度对应填报一份《申请表》。
2.申报奖励金所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电子缴税回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中一种,并提供原件核对)。
3.每个项目提供一份《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加盖企业公章(见附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审核流程。申报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汇总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送财政部门审核。
其他有关审核条件和要求,及资金拨付、结算的程序仍按照厦财预[2013]26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三、一般申报程序
不符合简易申报程序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厦财预[2013]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同时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补充以下材料:(1)每个项目提供一份《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其中,《工业企业、外贸流通性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奖励金申请表》应按照年度纳税所属期限分别填报,一个年度对应单独填报一份《申请表》。
国土部门已在《申请表》所对应的《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的,无需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四、其他事项
1.工业企业的认定。工业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认定过程如有疑问,按财政体制由市、区经贸部门研究决定。
2.外贸流通企业的认定。以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作为认定标准,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申报奖励金的工贸企业,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所对应的土地、房产须是合法取得的,且其权属人应与纳税人一致。在申请时须提供土地证、房产证;未取得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县级以上政府用地批文。
4.若企业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别缴入多个区级金库的,以年度税收最后一次缴入区所在的经贸局作为申报受理部门,并由其兑付奖励金。涉及企业奖励金需由各区之间分担的,通过上下级财政年终结算办理。
5.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附件:申报项目土地房产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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