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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1-01 | 生效日期:2013-11-01 |
尊敬的个体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我市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将于2013年11月18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2013年11月18日后个体工商业户缴纳税款方式公告如下:
一、使用“TIPS系统”缴纳税款
对象仅指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1月18日后新认定的个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签订《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并须通过TIPS系统进行验证。
二、采取“个体储蓄划转方式”缴纳税款
对象仅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小规模纳税人的日常申报。处理流程不变,即:①个体小规模纳税人在指定银行办理储蓄存折或银行卡;②在申报期内个体储蓄划转前(一般指申报期最后两个工作日前)存入本次申报应缴税款;③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将税款划入税款专用账户;④税务机关汇总缴入国库。
特请各个体工商户原有涉税账户(存折、银行卡)继续保留使用,以便于“个体储蓄划转”征收税款工作正常进行。
三、采取POS机划卡缴纳税款
指个体纳税人使用银联卡通过POS机将应缴税款划入税款专用账户,税务机关汇总缴入国库。主要包括以下征收类型: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以下业务:
1)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预缴税款;
2)月申报期内在柜面办理纳税申报;
3)逾期未申报(储蓄划转不成功)补申报缴纳税款(含欠税);
4)定额不达起征点但发票开具(含代开发票)当期达起征点补交税款;
5)自查补报;
6)稽查查补税款;
7)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及代征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8)其他需在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的情形。
(二)部分临时经营者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缴纳税款。
(三)委托代征人为临时经营者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
四、用现金缴纳税款
个体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上述方式缴纳税款,对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人将填发现金缴款单,由纳税人到指定银行的就近网点将税款缴入指定税款专用账户,再持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现金缴款单继续办理完税手续;对金额较小的,可直接缴纳现金。
需要特别告知的是,现金缴纳只是应急和辅助方式。随着各办税服务厅、各委托代征人POS机逐步配置到位,将尽可能减少收取现金方式征收税款。
对此次调整有任何疑问,可到各办税服务厅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谢谢支持配合!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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