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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报批类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地税发[2013]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4-24 | 生效日期:2013-01-01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报批类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报批类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报批类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减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廉洁从税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是指报批类减免税管理环节中的各级经办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以积极防范为目标,以强化管理为手段,通过明确权责分配,规范权力运行,强化风险管理,从而在减免税权力运行中形成内生制约力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实行项目、批次管理制度,即县(市)区局的每一个报批类减免税审批项目必须填写一份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省市州局按每批次填写一份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县(市)区局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随所属项目的减免税审批资料一同上报。
第四条 办理减免税业务的税务工作人员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填报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
省市州局填报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的人员包括税政初审人员、税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廉政风险防控内容见附件1)
县(市)区局填报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的人员包括税收管理员、分局(科、所)负责人、税政初审人员、税政部门负责人以及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廉政风险防控内容见附件2)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相关工作人员在减免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如实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六条 建立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情况回访制,即县(市)区局在送达减免税书面决定时随同发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回访表》(附件3),由纳税人填写后直接报送给最终审批地税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对回访结果进行处理。
县(市)区局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电话、上门询问等方式确保纳税人及时报送回访表。
第七条 减免税审批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廉政风险防控表的,按照绩效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考核;违反廉政规定,构成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各市州局、县(市)区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省市州局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
2.县(市)区局减免税廉政风险防控表
3.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回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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