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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综[2013]10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3-11-19 | 生效日期:2013-11-1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的有关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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