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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1-14 | 生效日期:2013-11-1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启用新版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之外的原有税收票证同时停止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纸质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六联,规格:241mm×152.4mm。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三)《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四联,规格:241mm×152.4mm。(耕地占用税、契税专用)
(四)《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联次:五联,规格:241mm×152.4mm。
(六)《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七)《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联次:二联,规格:241mm×152.4mm。
(八)《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联次:一联,规格:A4纸。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税收票证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到场的,需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纳税人遗失除印花税票以外的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三、在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税款结报缴销,及时领取新版税收票证,确保2014年度扣缴和代征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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