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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1-07 | 生效日期:2014-01-01 |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区部分地方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二、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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