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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1-18 | 生效日期:2013-11-18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深圳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确认服务实施办法
一、 行政服务内容
为本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提供免税资格审核服务。
二、行政服务对象
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条件:
(一)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三、行政服务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 科技部民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第四条;
(二)《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3]52号)第二条。
四、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加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含人员审计)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一年年末专职和兼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予以标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受理地点: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六、提供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
七、提供方式及时限
提供方式: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文件。
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证明文件;
有效期限:两年。
九、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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