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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12-02 生效日期:2013-1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0号)的统一部署以及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五次会议精神,为严格发票开具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范税收流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针对纳税人存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使用青岛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方)开展一次发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范围为开票方2013年以来发票开具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专项整治的重点环节: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虽开具发票,但开具与实际金额不符或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提供来源不明发票、假发票或非本单位领用的发票;以自印收据代替地税部门监制收据或发票。
  重点检查行业:餐饮业、娱乐业、美容业、健身业、房地产业、建筑业、住宿业及教育业。其中房地产业中重点检查物业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教育业中重点检查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餐饮业中重点检查举办婚宴不开具发票。

  二、专项整治方式
  一是社会共同协作整治。在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中,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发票有关政策的宣传,广泛告知发票开具要求、真伪识别方式等,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举报,兑现举报查处奖励,曝光典型案例,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二是相关纳税人自查自纠。本通告下发后相关纳税人应当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特别对涉及到未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三是重点检查。在做好社会发动的基础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还将结合所辖纳税人发票使用及社会举报情况,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开票方列入重点专项整治检查。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嫌偷税行为的转地税稽查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时间安排
  本次发票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告下发之日开始,至2014年3月31日前结束。

  四、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本次整治范围内的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在地税机关重点检查前自查自纠并主动申报补缴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视具体情节从轻处罚。
  (二)按照《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对外经营实行逐笔开具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55号)规定,“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含10元),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收款方必须逐笔开具发票;消费者一次消费10元以下,收款方可以不开具发票,但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收款方必须开具,不得拒开发票。”拒不开具发票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重点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青国税发[2012]15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欢迎广大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地税网站等渠道向青岛地税机关举报开票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特别提醒纳税人举报时应提供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收据或其他消费付款凭据。地税机关查实处理后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发票举报受理电话:(0532)12366?-2。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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