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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不限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2-0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特别是各界各业、社会和公众关注度高的个人,更要积极发挥名人效应,带头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模范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于2013年12月20日前,对个人2013年度前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进行自查,依法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经查处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申报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可登陆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或拨打12366西安地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和咨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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