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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3-25 | 生效日期:2013-04-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区预征率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二、县(市)预征率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1.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2.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5%。
三、预征的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房项目中符合条件的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回迁和上靠面积部分,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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