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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国税函[2013]2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09-30 | 生效日期:2013-08-01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3]5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2.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货物运输业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未纳入系统管理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需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二、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期普通发票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2.普通发票当期未作废的,已预缴税款经申报后形成多缴税款,该多缴税款不得用于退税。
三、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3]198号)废止,个体经营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事宜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0]16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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