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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地税联[2010]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0-06-01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调整如下:
一、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
二、对我省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和郊区的,不低于18%。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低于13%。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8%。
三、请各地按《通知》要求,做好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联[20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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