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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地税字[2009]8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9-10-12 | 生效日期:2009-01-01 |
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下发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二手交易房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能否适用单项税种优惠政策问题存在争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中,对二手房交易和房屋出租采用综合征收率方式征税的,仍可享受单项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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