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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民函[2013]15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2-17 | 生效日期:2013-12-17 |
各区民政局(新区社会建设局),全市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商市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同意,我市将于12月开始开展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公益活动的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截至申请之日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的(含3年),满足下列两类条件之一:
2012年和2011年年度检查合格;
2012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2.截至申请之日,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满足下列两类条件之一:
2012年年度检查合格;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3.截至申请之日登记1年以下的,不考察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二、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材料
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最近3个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社会团体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见附件2)、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两份,均需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二)基金会申请材料
基金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3),并随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4.申请前相应年度年检时提供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审计报告书复印件;审计报告书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充分反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两份,均需加盖基金会印章。
三、申请程序
区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由区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申报的意见后,由区级民政部门汇总报市民政局。
在市民政局登记的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基金会直接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
四、审核程序
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市财政委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及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五、申请时间
申请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须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六、其他事项
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要求,此次认定将对以往年度所有已获得资格的社会组织根据其年检、纳税记录及活动情况等进行复审,审核后公布复合条件的所有社会组织名单。以往年度获得资格的社会组织无须重新提交材料。
附件:(略)
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
3.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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