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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料加工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1-25 | 生效日期:2013-11-25 |
市本级各进料加工业务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要求,本月我们对市本级所有进料加工业务进行一次核对。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企业数据与税务端电子数据核对。数据核对表格填写说明:本表数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企业核对数据,第二部分为税务端电子数据,包括电子传输系统和审核系统数据。其中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数据,如与传输系统比对一致的数据,均以“Y”标注,企业无需调整。
以上数据均以手册号、报关单号为序排列。请企业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与企业实际发生的进料加工相关业务单证核对,核对一致的,无需填写。核对中发现税务机关提供的数据存在缺失的,请在该手册报关单的末端的“企业新增报关单号”中填列,并注明金额的美元数人民币数后上报。
2.除核对税务端数据外,企业还需对自有数据进行核对:对本企业申报系统中已录入的进料加工数据,与企业实际发生数据进行核对,重点查看手册号码,金额等相关栏目。相关数据为手册核销的重要项目。如有错漏,请填写申报错误数据统计表一并上报税务机关。为明年4月份的手册核销做好准备。
3.企业缺失报关单上报数据时,需附缺失报关单的复印件。缺失手册的,需附缺失手册的结案通知书复印件。
4.请企业在2013年12月20日前,完成相关数据的核对上报工作。
如有其他不明之处,请及时与进出口处联系。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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