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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衔接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2-23 | 生效日期:2014-01-01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工作。为保证大连市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发票衔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票使用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二、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启用时间
“营改增”纳税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属于“营改增”业务范围的应税服务,不再开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应开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印有单位名称、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冠名发票按第四条规定执行)。上述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三、关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停售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将停止发售“营改增”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发票。
四、关于冠名发票的过渡期安排
持有“营改增”前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领取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截止2013年12月31日的发票结存详细情况(发票种类、截止有效时间、发票数量、发票起号、发票止号等)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结存发票可延用至有效期止或2014年3月31日。“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应于有效期结束后或2014年3月31日前,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相关事宜。
五、关于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一)“营改增”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需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含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应携带填写准确、完整的《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登记表》、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的票样,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要求,“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冠名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六、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票领取
(一)“营改增”纳税人自2013年12月30日起可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纳税人领取的发票应于2014年1月1日起开具。
(二)“营改增”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时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可直接加盖在《发票领购及变更信息情况表》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票记录、税控IC卡(一般纳税人使用)。
七、关于网络发票推行
(一)为贯彻总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五个不变”工作要求,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名单中,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管辖期间使用网络发票的,应使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并于2013年12月30日前按现行规定办理网络发票开办手续。
(二)为了保证“营改增”纳税人的正常经营,能够正确使用发票, “营改增”纳税人应及时确认需领取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及时到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票种核定、领取发票以及相关设备的安装调试。
八、营改增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zip
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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