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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3-12-17 生效日期:2013-12-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规定,现将全疆2014年纳税申报征收期限调整如下,要求各级地方税务局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及相关准备工作。

  1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2月(1-6日放假6天) 征收期21日结束
  3月         征收期17日结束

  4月(5-7日放假3天) 征收期18日结束
  5月(1-3日放假3天) 征收期19日结束

  6月         征收期16日结束
  7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8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9月(6-8日放假3天)征收期18日结束
  10月(1-7日放假7天)征收期22日结束


  11月        征收期17日结束
  12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注:2014年遇有特殊情况,再做临时具体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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