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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税[2013]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06-07 | 生效日期:2013-06-07 |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以及6月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根据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范围。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含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简称“1+7”行业。试点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方式、优惠政策等税制安排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执行。如果在试点期间,国家关于营改增试点有新的政策出台,遵照国家新的政策执行。
(二)试点地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同步实施试点。
(三)试点时间。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启动试点前期准备工作,2013年8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开始实施试点。
(四)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一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但现行财政体制不作调整,改征增值税后的全部税收收入仍归属地方。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二是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的,改征增值税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满。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省政府成立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杜家毫省长任组长,陈肇雄常务副省长、韩永文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国税局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指导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工作的重大政策,研究解决重大事项,督促试点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各市、县(区)相应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实现省、市、县联动,统筹推进全省营改增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包括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分管领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营改增有关规定,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决定,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推进试点工作,及时分析、汇总、上报有关工作进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
1、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协调试点各项工作;牵头测算分析改革对财政经济的影响;牵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牵头制定试点增值税入库管理办法;跟踪分析试点实施后财政收入变动情况,协调国税、地税营改增收入划转;跟踪反馈试点工作动态,联合国税、地税部门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做好财政系统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做好试点工作媒体宣传等。
2、省国税局:牵头制定征管政策衔接办法、征管措施及相关应急预案;推行安装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展纳税人及税务征管人员培训和辅导;做好政策解读及宣传工作;做好试点实施后的营改增税收征管各项工作;负责分析评估试点企业税负情况等。
3、省地税局:负责开展试点行业税源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及税收征管企业情况进行梳理;会同省国税局做好税源户、优惠政策等征管信息移交工作;配合做好试点前后相关行业税收政策、税负变化的比较分析等。
4、省委宣传部:做好试点相关宣传工作;做好试点对文化创意、广播影视产业等影响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5、省工商局: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分析和提供试点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变化信息。
6、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协助做好试点增值税入库和调库,完善财税库银系统相关功能。
7、其他部门:根据试点需要和工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准备和实施工作;做好试点对主管行业影响情况的调研分析,提出相关建议。
四、工作安排
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安排,试点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两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年7月底前完成)
1、全面开展调查研究,梳理我省试点行业营业税税源信息。按照试点行业范围开展试点纳税户调查统计,梳理试点纳税户名单和营业税现行优惠政策,为税源、优惠政策等征管信息移交做好准备。省地税局负责,5月底前完成。
2、做好测算分析工作。一是做好试点对财政收入、行业税负等影响的测算分析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国税局、地税局配合。二是做好试点工作对试点行业发展状况影响的调研,并提出有关建议。试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以上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3、做好征管衔接工作。按照试点税收征管有关规定,拟定试点税收征管及优惠政策衔接方案,明确试点税收征管机关及相关业务划转事宜,并做好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调查核实工作。省国税局负责,省财政厅、地税局配合,6月底前完成。
4、做好征管数据交接。国、地税部门建立业务对接机制,地税部门将试点纳税户名单、基础数据信息以及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源户基础数据在6月10日前一并移交给国税部门;国税部门要在6月底前完成对地税部门移交的基础征管数据进行逐户校验和核对,并建立营改增试点基础征管信息数据库。该项工作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
5、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编印培训资料,组织对征管人员进行相关税收政策、征管办法、系统操作等方面业务培训;组织对纳税人进行包括税收政策、纳税申报及相关系统应用等方面的培训。省国税局负责,6月底前完成。
6、做好纳税准备工作。制订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明确新增纳税人认定标准及操作规程;编制征管操作指南,制订纳税申报办法,对纳税人申报表表样进行修改,并相应修改填表要求和完善系统软件;制订试点工作发票管理办法,确定发票票种、票样、票量,做好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及税控机制作、系统安装等工作;制订试点增值税入库办法,完善财税库银系统相关功能,实现试点增值税税款的准备核算入库。省国税局负责,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7月中旬前完成。
7、制订应急预案。根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系统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提出应对措施。省国税局负责,7月中旬前完成。
8、模拟空转测试。制订模拟申报方案,组织进行模拟申报,根据模拟申报情况对相关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开展税收征管模式转换的模拟测试,完善试点征管办法,检验征管信息系统和发票使用管理运行。省国税局负责,7月底前完成。
9、做好宣传引导。收集汇编营改增政策资料,编写试点有关问题解读材料;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统一宣传口径,及时监控分析相关舆情信息,组织媒体对试点情况进行宣传报道。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7月底前完成。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1、启动征管系统,接受纳税申报。省国税局负责。
2、跟踪实施情况。对试点相关企业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3、开展试点评估。按月对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和试点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4、划转税收任务。按照税收任务随征管任务变动的原则相应调整国税、地税部门税收收入任务。省财政厅负责。
5、做好试点期间宣传引导。及时通报试点对我省的具体影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加强舆情分析,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营改增试点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它有利于优化完善税制结构,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制定本地区的营改增工作方案,确保试点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组织协调。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实施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关注营改增运行情况,做好分析研究,及时发现情况,反馈问题,并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各地要做好营改增试点保障工作,保障试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购置、纳税培训等所需经费。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社会各界统一认识、支持试点。要认真组织税务征管人员营改增业务培训,使之熟练掌握并有效执行营改增政策。要开展好对纳税人的培训,使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的纳税环境和征管方式,以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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