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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法[2013]13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1-25 | 生效日期:2013-11-25 |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扶持对象
我市财政扶持资金扶持对象为: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的每一年度内,按照现行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资金实行按季申请、按季预拨、按年清算。试点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每一年度内月均税负增加1~5万元),财政部门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二、申请时间
试点企业应按季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自2012年11月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企业,2013年第一季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应包含2012年11、12月的相关数据。
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当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的企业,财税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和审核其当季度申请。逾期企业可在本年度内的以后季度或年度终了时一并申报。如,试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请2013年第一、二季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可与2013年第三季度或第四季度的财政扶持资金一并在2013年10月1日~30日或2014年1月1日~30日办理申拫。以此类推。
三、受理机关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委托各区(县级市)国税局受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应在申请期限内向企业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提交申请,申请时,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四、査询方式
试点企业可在广州市财政局(www.gzfinance.gov.cn—“办事大厅—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栏”,建议使用IE8.0以下版本浏览器打开)、广州市国税局(www.12366.gov.cn)、广州市地税局(www.gzds.gov.cn)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门户网站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填表说明、递交资料和办理地点、咨询电话,并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对财政扶持资金申请事宜有疑问的试点企业,可致电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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