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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其他 | 实 效 性:未生效 | |
文 号:厦国土房[2013]44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3-12-09 | 生效日期:2014-01-01 |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引导我市住房建设与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决定对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界定标准做出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岛内(思明区、湖里区)住房单套总价在300万元(含)以下,岛外(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住房单套总价在220万元(含)以下。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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