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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3-12-20 | 生效日期:2013-12-20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的规定,2014年1月31日-2月6日春节连续休假7天,4月5日-7日清明节连续休假3天,5月1日-3日劳动节连续休假3天,9月8日中秋节连续休假3天,10月1日-7日国庆节连续休假7天(以上休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休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
现将2014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申报期限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2014年纳税申报期限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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