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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县市区车购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国税函[2010]16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0-10-12 生效日期:2010-10-12
 

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武汉市、襄樊市、荆州市、宜昌市、十堰市、孝感市、荆门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省局决定在第一批12个扩大车辆购置税征管业务范围县市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武汉市黄陂区等21个县市区的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单位
  凡在武汉市黄陂区等21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业务范围调整的征管问题
  各地要按照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西湖区等十二个县市区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9]113号)、《)要求,做好车辆购置税征收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联系,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同步、共同做好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
  (二)各地要做好窗口、人员、设备等准备工作。一是必须在办税大厅单设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窗口征收人员不得少于2人。二是必须按照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做好征管工作。三是必须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窗口安装银联POS机,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四是必须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实地业务辅导和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的不得扩大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
  (三)各地将工作方案于2010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业务二组),以便掌握工作进度。
  (四)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解决并上报省局。

  附件1:第二批调整车辆购置税业务范围的主管国税机关名单(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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