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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务报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1-13 | 生效日期:2014-01-13 |
各纳税人: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财务报表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期限
季度报表报送期限为季度后的次月。从2014年起我局将恢复对财务报表报送情况的监控,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在下一个月办理各税种的网上纳税申报前应先补报相应财务报表。年度报表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6个月内。
二、财务报表补报和修改
逾期报送财务报表和已经报送财务报表需要更正的,必须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补报和更正财务报表需提供正确的财务报表原件并加盖公章。如需修改前期报表(后期报表已经报送的),需提供要修改所属期至最近一期的所有财务报表原件并加盖公章。
三、关于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处罚
根据国税发[2005]20号文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我局将对未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部分纳税人2012年度财务报表仍未报送
截止日前,仍有部分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2012年年度财务报表,请于2014年3月31日前补报完毕。
特此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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